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文件

          宁夏教育信息化协调办

           宁农银发[2002]61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宁夏教育信息化工程的补充通知

农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部:
各地、市、县(区)教育局(教委):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宁夏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合作协议〉的通知》(宁农银发[2001]260号)下发后,我区教育信息化工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目前,纳入工程试点计划的部分市、县学校的工程已近竣工,为了更好地履行“三方协议”,使此项工程在全区规范、有序的全面推开,农行宁夏分行、宁夏教育厅、宁夏教育信息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宁夏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宁夏教育信息化工程的有关具体程序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教育局(教委)对所有申请建设和验收的学校,按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区协调办”)下发的申报表格式要求,进行填写、汇总、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协调办申批。
  二、经区协调办批准,纳入教育信息化工程学校,如果自筹资金不足,可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借款,借款担保方式可以选择非公益性财产抵押、收费权质押、保证担保等。申请借款时需向农业银行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任命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学校及预留、印鉴;
  (七)加盖财务公章的前两年度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贷款卡;
  (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的有关文件;
  (十一)与宁夏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正本);
  (十二)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正本);
  (十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借款的学校应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信息技术教育费专户”。对确有困难、暂时开立基本帐户的要创造条件,限期开立,未开立之前,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信息技术费专户”,并保证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额存入该帐户。
  四、学校工程建设完全工后由区协调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区协调办制发的《宁夏教育信息化工程合格证书》后,到所在地物价部门领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关于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1]173号)的标准,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五、学校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应在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农业银行办理收费权质押手续,用于置换单位的保证担保,同时,提供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物价部门同意用“学校收费权” 质押取得借款的书面承诺和信息教育费《收费许可证》(原、复印件)。
  六、对符合条件、资料完整的学校,农业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照贷款调查、申查、申批的有关程序优先办理,并为教育信息化工程提供优惠的利率政策(即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比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低10%)。贷款期限根据学校的收费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计划等测算确定;贫困地区的教育信息化工程使用扶贫贴息贷款支持。未纳入宁夏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学校不得享受以上的优惠条件。
  七、学校申请借款时,如需宁夏教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信息公司担保),教育信息公司应向当地农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正本);
  (四)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及财务部门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预留签字;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贷款担保的决议(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加盖公章的年度财务报表;
  (九)贷款卡;
  (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各相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落实“三方协议”,不断扩大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档次,为发展我区教育事业,实现三方“共赢”,共同努力。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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