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003-11-07] 转载自:宁夏日报

  酝酿3年之久,涉及全区近7万中小学教职工利益的《关于深化我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意见》日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3家联合推出。

  《意见》规定,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根据中小学校的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指数。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长期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任何党政机关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改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法。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小学一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小学二级(含)以上职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至6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个学校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凡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择优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 积极进行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在完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能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关键岗位倾斜。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相应奖励。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职服务期限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两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已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一律办理退休手续;从文件下发之日至2005年6月30日前,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教职工须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支持未聘用人员自谋职业,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25年以上的未聘教职工,经批准可提前离岗从事其他工作。